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瓶检单位:
为深入贯彻《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水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经营服务,实现燃气气瓶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安全监管。
二、重点工作
(一)对标条例要求,加快系统建设
1.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采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自有产权气瓶统一赋码,记录气瓶制造信息、检验周期、产权单位、充装记录、运输配送、入户安检等核心数据,实现气瓶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系统建成后须覆盖储存、充装、配送、供气、服务全环节,具备数据采集和记录、预警报警等功能。此外,企业的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应与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应智慧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功能,支持数据共享。
2.各充装单位与瓶检单位需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气瓶质量追溯系统升级对接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实现向社会全面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超过使用期限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统一回收后及时进行报废注销,并在信息系统完成气瓶相关信息更新,严禁报废气瓶回流市场。
(二)落实实名销售,统一配送服务
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健全完善实施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建立用户服务信息制度,实行实名制销售,统一配送服务,完善配送及现场接转等规范,包括建立配送车辆信息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服务组织架构和操作流程,并明确站点管理、用气服务管理、应急处理和投诉处理流程。配送人员应经燃气专业培训并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安检不合格的应下发书面告知,用户拒不整改的应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暂停供气,企业应督促、帮助用户整改,整改到位后方能继续供气。
(三)对照监管要求,实现全程可溯
依托政企互联互通的智慧燃气管理系统,以气瓶码为纽带,通过系统气瓶运行监管模块与隐患管理模块衔接,对储配站气瓶充装、储配站气瓶出入库(包括储配站出站、车辆空瓶回收、储配站空瓶回收)、供应站气瓶出入库(包括供应站入库、送气工领满瓶、送气工领空瓶、供应站空瓶回收)8个工序和配送安检环节全过程监管,监测预警异常行为,实现企业、设施及用户信息等集成管理,气瓶流转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1.储配站气瓶充装:各企业需严格依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充装工作的各项程序。严格执行“一瓶一码”充装制度,认真做好充装信息记录工作,在充装前,必须仔细核验气瓶的合规性,坚决杜绝充装未赋码、超期未检、非自有产权、不合格以及报废气瓶等违规行为;燃气气瓶灌装作业重点部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
2.储配站气瓶出入库:各企业应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车辆进行气瓶运输、配送,严禁气瓶长时间滞留在配送车辆,严禁装载气瓶车辆违规停放;气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设备,如实记录气瓶装车和配送流转信息并实时上传。
3.供应站气瓶出入库:瓶装供应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瓶装供应站应将从业人员信息、气瓶出入库信息、从业人员提取和回收气瓶信息录入信息化系统,确保供应站瓶库的实瓶、空瓶实时数量与系统记录一致。严禁用户到储配站、瓶装供应站自提气瓶。
4.配送安检:各企业要落实随瓶安检工作,实行送气上门一次,随瓶安检一次,安全教育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系统,记录内容应包括用户实名信息、供用气合同、随瓶安检情况、用气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部门职责
(一)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气瓶追溯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经营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气瓶质量监督检验,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查处充装站非法充装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预警信息设置处置台账,明确隐患发现、上报、生成、整改、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要求,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应通过后台数据筛查、线上跟踪督办、现场核查等方式,强化对预警信息的抽查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将隐患整改到位;各企业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燃气气瓶运输、配送车辆安全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
(二)强化监管执法
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全流程管控工作的监管力度,对存在无证经营、挂靠经营、非法倒灌、销售“黑气瓶”、充装非自有钢瓶、向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提供液化气、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差异化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普及安全教育
相关部门要落实《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要求,广泛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教育。通过线上线下物业小区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全面普及液化气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措施,发放安全用气宣传资料,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燃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并定期兑现,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切实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和事故预防能力。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