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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5-06-26 17:5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题:《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5年06月26日(星期四)10时

嘉宾: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陈元豹


人民网 08: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定于2025年6月26日上午10时,召开《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届时,人民网将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人民网 10:00

直播正式开始。福建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副处长傅毅梅担任主持人。

傅毅梅 10:00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傅毅梅 10:01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元豹先生,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女士,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郑芬女士,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夏坚先生,他们将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陈元豹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陈元豹 10:02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也感谢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陈元豹 10:03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填补了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标志着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下面,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陈元豹 10:03

一、《条例》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多起房屋安全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条例》的制定实施,正是我们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具体体现。

陈元豹 10:03

我省城乡既有房屋数量庞大,房屋建造年代跨度大、质量差别大,部分房屋已进入“老龄期”甚至“超龄服务期”,部分老旧房屋抗震等方面无法满足安全要求;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改变使用用途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增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现行法律法规大多对新建房屋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进行规范,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法律保障,导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呈现出滞后性、局限性等问题。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难以实现事前预防和事后有效监管。

因此,为满足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亟需制定专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规,实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治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陈元豹 10:04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工作。2020年《条例》即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历经五年多时间,经反复调研论证,借鉴全国9个省立法经验,结合福建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制度创新,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和法工委、省司法厅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全程参与《条例》起草审议,充分彰显了高度政治责任感、专业判断力和为民情怀。

陈元豹 10:05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7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机制和职能分工。细化各级政府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省统筹、市主导、县落实”的三级责任体系;首创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等18个部门职责清单制度,通过“清单式管理”破解多头管理、权责不清难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协同治理格局;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规定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责任主体。

陈元豹 10:06

二是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区分所有权房屋与共有部分责任,明确“谁所有、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规范建设单位与使用安全责任人义务,特别强调共有部分安全管理责任。

陈元豹 10:07

三是强化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和处置方法;明确房屋的装修装饰管理与白蚁防治要求;规定公共卫生事件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的房屋安全条件;专门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维修和使用年限届满的处理作出规定。

陈元豹 10:08

四是创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体系。对高风险房屋设置了安全鉴定制度;强调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住建厅制定;明确鉴定收费监管部门,规定由行业协会发布平均成本进行市场引导;规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程序、要求等,明确认定虚假鉴定报告的具体情形,为行政执法打击虚假鉴定提供法律保障。

陈元豹 10:09

五是完善危房处置长效机制。明确危险房屋处置程序;具体规定危险房屋的治理措施并设置存在现实危险的排险应急措施;明确危险房屋禁止使用范围;创设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解决非住宅维修资金来源;鼓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开展房屋安全巡查、监测、预警,建立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陈元豹 10:10

六是强化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针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缺失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自建房改扩建、改变用途的许可审批路径;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与动态监测机制;规定人员密集经营场所需前置取得整栋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规范自建房用于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明确属地政府与职能部门对重点区域、特殊用途自建房的联合巡查职责。

陈元豹 10:11

此外,《条例》还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未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出租使用危险房屋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陈元豹 10:12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全面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下一步,福建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条例》宣贯力度,通过组织培训、图文解读、专家释法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解读活动,推动《条例》内容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就介绍 到这里,谢谢大家!

傅毅梅 10:14

感谢陈元豹先生的介绍与发布。接下来,欢迎记者朋友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应邀提问时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现场答问现在开始。

央视网 10:14

《条例》推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从“被动应急”向“主动预防”转型,请问《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吴黎静 10:15

《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和环节,总结实践创新成果,科学设置法规框架和具体制度。

吴黎静 10:15

一是织密房屋安全责任网。《条例》细化各级政府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省统筹、市主导、县落实”的三级责任体系。同时,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谁所有、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并规定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的责任划分。

吴黎静 10:15

二是规范房屋使用行为。针对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条例》加大了查处力度。针对8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行为,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做到“一房一档”,为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

吴黎静 10:16

三是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考虑到福建省房屋建筑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尤其是石头厝、红砖厝等传统民居较多的情况,《条例》规定应当“因房施策”,由政府部门根据房屋的建成年代、承重结构类型等因素,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制定改造、修缮等指导意见,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

吴黎静 10:16

四是强化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针对当前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条例》创新规定鼓励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行业协会发布鉴定平均成本,引导公平竞争;明确鉴定活动、鉴定报告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要求鉴定机构如实记录现场调查、检测过程,并将影像资料留存备查,遏制虚假鉴定行为,并加大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谢谢!

傅毅梅 10:16

感谢吴黎静女士的回答,请继续提问。

福建法治报 10:17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方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请问《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如何界定的?

郑芬 10:17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针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意识不足,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了业主主责、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人协助配合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体系。

郑芬 10:18

一是突出业主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按照规划用途、设计要求和房屋性质合理使用、装修房屋;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措施;开展白蚁防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协助、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6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郑芬 10:18

二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常态化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巡查管理机制、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机制与救助机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郑芬 10:19

三是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等原则,在《条例》第十条,明确住建、自然资源、应急、消防救援、教育、人社、卫健等18个部门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郑芬 10:19

四是压实属地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常态化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巡查管理机制,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动态登记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郑芬 10:19

五是发挥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人协助、配合作用。《条例》提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存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时,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当事人不停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傅毅梅 10:20

感谢郑芬女士的回答,请继续提问。

海峡都市报 10:20

《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根据房屋安全排查情况和专业技术意见,将房屋分为暂无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作为广大群众该如何初步判别?

夏坚 10:20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对于广大群众,可通过关注以下3个方面来初步判断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类似中医的“望、闻、问、切”。

夏坚 10:20

一是“望、闻”,关注房屋外观情况。主要看房屋有没有倾斜;房屋墙体、柱、梁、板有没有开裂或变形;同时也不要忽视一些悬挑雨棚开裂下垂、外挂铁架锈蚀等容易脱落的情况;对建在斜坡场地的房屋,要关注房屋周边地面有没有下陷或隆起情况,附近挡土墙开裂、鼓凸等变形情况。

二是“问、切”,关注房屋使用情况。主要是房屋使用时间,历年改、扩建情况,使用用途有否变化,是否遭受灾害等。

三是要关注房屋周边有否改变。主要是相邻有无施工工地地下室开挖、打桩振动等情况。

夏坚 10:21

通过了解或注意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当房屋周边地面明显隆起或下陷,房屋明显倾斜或开裂,存在倒塌风险或悬挑雨棚、外挂铁架等存在脱落风险的,一般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若房屋无明显倾斜或开裂,仅个别柱、墙、梁、板等出现开裂或变形等损伤,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则构成一般安全隐患。具体技术细节可参照住建部发布的《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以及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等。

傅毅梅 10:21

感谢夏坚先生的回答,请继续提问。

福建987都市生活广播 10:21

对危险房屋该如何处置,《条例》是如何规定的?政府是否有应急措施和保障措施?

陈元豹 10:21

房屋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通过排查和鉴定发现的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会从小问题演变为重大风险,甚至引发严重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条例》对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措施及时有效。

陈元豹 10:22

一是明确了危险房屋治理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隐患情况,采取除险加固、限制用途、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消除风险;若房屋出现明显倾斜、变形或主体结构产生裂缝等问题,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严格按照鉴定意见处置。《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将其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此外,维修加固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竣工后需依法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陈元豹 10:22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督促解危责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陈元豹 10:23

三是明确了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当房屋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房屋使用人拒不停止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开展房屋安全应急鉴定,采取人员撤离、控制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停止使用、划定警示区管制等应急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陈元豹 10:23

四是明确了危险房屋治理保障措施。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予以购买、置换。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原址重建。确属经济困难、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依法纳入当地住房保障系统统筹解决。另一方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区改造、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傅毅梅 10:24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和各位领导的解答。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结束后,与现场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再进行深入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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